近日,省教育廳印發《福建省民辦高職院校決策機構成員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對出臺背景和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關于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備案的有關規定,2021年6月,我廳印發了《福建省民辦高職院校決策機構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實施至今將近4年。期間,教育部《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民辦學校校長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等政策文件相繼出臺,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試行辦法》大部分條款內容需進行相應修訂。
根據當前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試行辦法》實施以來的情況,我廳研究并制定《福建省民辦高職院校決策機構成員備案管理辦法》。
二、主要特點
一是操作性和指導性更強。本次修訂,重點明確了民辦高職院校決策機構成員以及成員中的校長、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條件(《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了相應人員進入決策機構的程序(《管理辦法》第六條),對民辦高職院校開展好決策機構備案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二是條款內容更加具體明確。由于《試行辦法》中存在個別較為籠統的條款,容易產生歧義,造成工作不便。本次修訂,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精神,對籠統條款進行細化。
三是提高備案工作效率。為督促民辦高職院校及時履行備案程序,縮短了民辦高職院校應履行備案程序的時限,從決策機構成員更變后三個月報審批機構備案縮短為15個工作日。另外,明確了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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