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福建省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局,省屬有關單位(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基礎教育質量提升等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基礎教育質量提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思想政治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屬學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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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方位推動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進我省高等教育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實施單位和設區市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省教育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高等教育相關項目實施,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實施單位和設區市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雙一流”和一流應用型高校建設。
(二)支持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推動高校課程思政建設,加強高層次人才等教師隊伍建設,支持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評估、教育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高等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智慧校園建設、創新創業教育等;支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實施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培育工程;支持產教融合、科教融匯、推進專業特色學院建設等。
(三)推進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基礎學科聯盟建設和新工科、新農科、新醫科、新文科(以下簡稱“四新”)等高水平學科建設。支持高校開展基礎性、前瞻性、多學科交叉的創新研究,推動培育優秀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加強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
(四)推動閩臺融合發展。
(五)支持對外交流合作。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雙一流”和一流應用型高校建設補助。根據學校類別給予分類分檔補助,同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績效考核獎懲補助,將因績效評價結果較差而扣減的補助資金用于獎勵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高校。
2.教育教學改革、閩臺融合發展和“四新”建設等補助。根據工作任務量(含指令性任務量和委托性任務量)、工作性質類別、工作完成情況分配資金。
(二)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高校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補助。
2.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基礎學科聯盟建設和中外合作辦學引導等補助。
第九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省教育廳結合年度工作任務等,于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商省財政廳后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文件,明確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按照申報文件要求,設區市組織所屬學校(單位)申報,并逐級審核上報;省屬學校將材料直接報送至省教育廳。申報學校(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建議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會同省教育廳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條 用于高校教育科研方面的資金具體使用管理按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及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安排到設區市的專項資金,省財政廳、教育廳按預計數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時限內提前下達到設區市;未提前下達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規定時間內下達。
預算執行中,設區市應當自收到省財政廳、教育廳預算文件后30日內分解下達預算至具體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設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
第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教育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相應減少設區市或項目實施單位資金安排。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2
福建省基礎教育質量提升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基礎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促進中小學、幼兒園內涵建設,提升基礎教育水平,推動全省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助力教育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基礎教育質量提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專門教育等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市、縣(區)和實施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省教育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基礎教育相關項目實施,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市、縣(區)和實施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區)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加強資金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基礎教育改革發展。支持學前教育巡回支教、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和評價、改善辦學條件、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普通高中內涵提升、科學教育工作、教育督導評估、質量監測和智庫建設,開展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工作等,支持市、縣(區)深化基礎教育體制機制改革試點等。
(二)民族教育發展。支持民族教育發展,改善民族中小學校教育教學條件,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三)特殊教育和專門教育發展。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推進融合教育發展。加強專門教育課程建設,提升教育矯治效果。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用于基礎教育改革發展指令性和委托性任務的補助資金,根據工作任務量、工作性質類別、工作完成情況等因素分配。
2.用于國家級、省級實驗(示范)區(校)建設的補助資金,根據實驗(示范)區(校)類別、數量、補助標準等因素分配。
3.用于學前教育巡回支教點的補助資金,根據新設支教點數量、支教點教師數量、補助標準等因素分配。
(二)其他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省教育廳結合年度工作任務等,于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商省財政廳后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文件,明確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按照申報文件要求,市、縣(區)組織所屬學校(單位)申報,并逐級審核上報;省屬學校將材料直接報送至省教育廳。申報學校(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建議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會同省教育廳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一條 安排到市、縣(區)的專項資金,省財政廳、教育廳按預計數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時限內提前下達到市、縣(區);未提前下達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規定時間內下達。
預算執行中,市、縣(區)應當自收到省財政廳、教育廳預算文件后30日內分解下達預算至具體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設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
第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教育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相應減少市、縣(區)或項目實施單位資金安排。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基礎教育質量提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19號)同時廢止。
附件3
福建省思想政治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思想政治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思想政治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進我省思想政治、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包括衛生、國防教育、語言文字)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加強市、縣(區)和實施單位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省教育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思想政治、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等相關項目實施,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市、縣(區)和實施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區)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下達專項資金,規范資金使用,加強資金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推進大中小學思想政治教育一體化、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實施、宣傳教育等方面工作,支持開展研究平臺、課程內容、思政資源等方面建設。
(二)推動大中小學勞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
(三)推進體育衛生和藝術國防教育、語言文字工作,支持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語言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完善學校體育和美育場館、器材、設備等建設。
(四)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支持省級教材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大中小學課程和教材監測等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用于思想政治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發展指令性和委托性任務的補助資金,根據工作任務量、工作性質類別、工作完成情況等因素分配。
2.用于國家級、省級示范基地建設的補助資金,根據示范基地類別、數量給予分類分檔補助。
(二)其他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申報審核程序如下:
省教育廳結合年度工作任務等,于每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商省財政廳后及時發布項目申報文件,明確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按照申報文件要求,市、縣(區)組織所屬學校(單位)申報,并逐級審核上報;省屬學校將材料直接報送至省教育廳。申報學校(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建議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后,會同省教育廳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一條 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經費使用管理按照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安排到市、縣(區)的專項資金,省財政廳、教育廳按預計數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時限內提前下達到市、縣(區);未提前下達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規定時間內下達。
預算執行中,市、縣(區)應當自收到省財政廳、教育廳預算文件后30日內分解下達預算至具體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設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
第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教育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相應減少市、縣(區)或項目實施單位資金安排。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思想政治和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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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建省省屬學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屬學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引導和鼓勵省屬學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籌資機制,推動我省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省屬學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對經費隸屬關系為省級財政的省屬公辦普通學校(以下簡稱省屬學校)上一年度獲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捐贈收入進行配比獎勵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社會捐贈收入(以下簡稱捐贈收入)原則上是指省屬學校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接收的用于本校發展的社會捐贈貨幣資金。省屬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實物原則上不納入配比范圍,屬基建項目、重大儀器設備等個別重大項目的,按“一事一批”原則,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評估后確定。
第四條 省屬學校要充分發揮福建僑鄉優勢,充分利用相關政策積極爭取社會捐贈收入,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學校要予以宣傳表彰,激勵社會各界廣泛支持教育事業,不斷拓寬教育投入多元渠道,增加學校辦學經費。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教育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指導省屬學校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做好省屬學校捐贈材料申報和審核,研究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省屬學校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六條 省屬學校是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完整準確申報上年接受社會捐贈收入情況,同時加強內部控制,規范捐贈收入和配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條 配比資金由省屬學校統籌使用,優先用于人才培養、專業建設、科學研究、隊伍建設等內涵發展,不得用于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
第八條 配比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省屬學校上一年度捐贈收入、配比比例等。對省屬學校單筆10萬元(含)以上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捐贈收入進行配比,計算公式為:某省屬學校獲得的配比資金=(該省屬學校上一年度獲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捐贈收入/Σ各省屬學校上一年度獲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捐贈收入)*配比資金總額,省屬學校獲得的配比資金若低于10萬元,按照10萬元補助。
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根據省屬學校捐贈收入發展情況和相關管理改革要求,適時完善相關分配因素。
第九條 省教育廳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工作,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配比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資金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結余結轉資金,按照現行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隨預算指標文件同步下達。各省屬學校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資金安排方案和具體績效目標,包括產出、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內容應完整、細化、量化,做到可審核、可監控、可評價。
第十二條 專項執行期間,省教育廳負責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施“雙監控”,對偏離目標情況進行預警糾偏,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要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會同省教育廳開展重點評價。省屬學校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要求開展年度績效自評并報送績效自評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預算執行緩慢的省屬學校,相應減少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省屬學校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專項資金內部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捐贈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額相應予以扣回。
第十七條 配比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中,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省屬學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教〔202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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